钢铁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钢称为“返回废钢”、“自产废钢”或“循环废钢”。其含碳量一般小于2.0%,硫、磷含量均不大于0.05%。废钢由于其产生的情况不同,而存在各种不同的形状,其性能与产生此种废钢的成材基本相同,但也受到时效有效性、疲劳性等因素的影响,而性能有所降低。普通钢厂自产废钢约为钢产量的15~25%;特殊钢厂达30~50%。
废钢主要产生于炼钢车间、铸钢车间和钢的冷加工和热加工车间。随着钢铁生产技术的发展,钢材收得率增加,自产废钢占钢产量的比例有下降趋势。钢铁产品和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废钢,约占废钢总量的20~25%,主要为钢料的切头、切尾、切屑、边角料等。各种废旧设备,钢结构件,“报废”的机车、车辆、钢轨、汽车、船舶、工具、用具等,也产生大量“折旧废钢”。
对废钢铁质量检验的几点:冶金企业对废钢铁质量检验有两大难题,一是扣杂质,二是废钢铁定级问题。扣杂质,在卸废钢场地设立检斤秤,卸车后在验质人员的监督下回皮检斤。条件不具备可将卸车时剩余的杂质装在固定的容器中检斤扣量。
质量检验:废钢铁场地实行封闭式定理,安装监控设施,严禁废钢供应商进入卸车现场,以免干扰质量检验人员的工作。要求废钢铁供应商分类进货,就是把重型、中型、小型、统料废钢分别装车,单进货,这样就可以解决定级不准确的问题。在火车运输废钢铁时,装废钢在57吨以上的车皮,不定级,可按一个价格结算。对恶意掺杂作假的废钢铁供应商,在本地区废钢铁应用单位中通报,永远不与其签定废钢铁合同。
废钢铁中禁止夹杂放射性废物。废钢铁的放射性污染按以下要求控制:废钢铁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能0.46 μSv/h
废钢铁的α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,不能超过0.04Bq/cm2;ß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检测值,不能超过0.4Bq/cm2;废钢铁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禁止超过GB16487.6的规定。
我国废钢铁资源产生的地域分布也不平衡,全国80%以上的废钢铁资源分布在京、津、沪、粤、辽、黑、冀、晋、鲁、鄂、川及江苏这12个工矿企业比较集中、人口比较稠密的省市;其它地区由于地理条件较差、人口较少,生成的废钢资源不足20%